近日,一位北京用戶收到一家快遞公司發送的一則取件信息,點進去卻是一則互聯網投資平臺廣告。在廣告宣傳中,甚至推出了“人脈變錢脈”的推廣人計劃。從返傭的計算規則來看,邀請好友認購項目,一級代理可獲2%投資金額獎勵,二級可獲獎勵1%,三級可獲0.5%。有業內人士稱,該互聯網投資平臺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集資。記者在企查查、天眼查均未搜索到這家理財公司,卻搜索到大量舉報投訴帖子及新聞。(經濟參考報)
對于消費者來說,收到正規快遞公司發送的信息時,極易放松警惕,對信息所涉及的內容報以信賴。但據報道可知,快遞公司所發送的信息未必全部都與用戶收取快遞有關,而有可能是虛假廣告,甚至是涉嫌違法犯罪的廣告。如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,打著投資理財名義吸收存款行為,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而“人脈變錢脈”的拉人頭模式,更是與傳銷并無二致。要是行為人還有欺詐行為的話,則涉嫌更重的集資詐騙罪或詐騙罪,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。
縱觀報道所指的所謂互聯網投資理財項目,稍有生活常識和理財經驗的人都可以識破其違法的本來面目。尤其是,無法搜索到該公司,卻檢索到大量投訴帖子,更是令人懷疑這一廣告內容的合法性質。遺憾的是,作為正規的快遞公司,卻將這些虛假、違法廣告假借取件信息發送給用戶,其行為性質不可謂正當。
對此,根據《廣告法》,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、誤導消費者的,構成虛假廣告。發布虛假廣告的,可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,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,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,可以吊銷營業執照。且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、制作、發布的,應當與廣告主就消費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。
對于前述所謂的互聯網理財廣告,其虛假性、違法性非常明顯,廣告發布者不可能無法識別,故其主觀明知和主觀責任相當明顯,無法獲得原諒。需要說明的是,根據相關司法解釋,明知是非法集資信息或者詐騙信息而發送、散布、傳播的,可能涉嫌共同犯罪,也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。
從事快遞業務的公司,就應本分地干好本職工作。如果非要利用平臺優勢順便從事廣告業務,也并非不可,但要是借助消費者的信任狠心地“割韭菜”,將消費者推向詐騙者設置的陷阱,就過于卑劣,理當為其幫兇行為承擔代價。
作為具有一定口碑的快遞公司,還是應愛惜羽毛,莫拿名譽開玩笑,隨意發布虛假乃至違法廣告。監管部門更應睜大眼睛,根據消費者反饋、提供的線索及時處置、嚴厲處罰“割韭菜”行為,守好公眾的錢袋子。